京華城容獎已遭監院糾正司法調查,民眾黨卻說高雄也一樣?
2025/05/20 15:54:50文/品觀點南部編輯中心
圖說:京華城積獎勵已遭監院糾正司法調查。(圖片來源:資料畫面)
前台北市副市長林欽榮日前作證指出,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明知違法仍為之,引發民眾黨強烈不滿,指控林欽榮任高雄市副市長推動的「亞灣2.0可以,為何京華城卻不可以?」對此法界人士指出,監察院去年已針對京華城案,在無法律授權下擅創各種容積獎勵項目,逾越上位法規所設容積上限,糾正北市府,並由司法啟動調查。迄今亞灣2.0沒有發生違法爭議,將它與京華城案類比的指控,從各界反應冷淡看來,於法於理站不住腳。
法界人士說,台北市政府處理京華城容積獎勵案引發爭議,監察院113年1月24日正式對市政府及其所屬都市計畫委員會、市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糾正,原因為市府無視法令授權,擅自創設「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三項容積獎勵項目,嚴重逾越上位法容積率上限,形成制度性的重大違失。
無視法令 台北市府「自創條文」圖利個案?
監院報告指出,市府行為並未獲得《都市計畫法》或其他相關法規的明確授權,形同自行擴權,草率開創容積獎勵新項目,無視容積作為公共資源,必須受到嚴格法制規範的原則。尤其容積獎勵應依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與主要計畫指導規定,但京華城案無視該項明文規範,自行突破上限,擅自提高容積率,破壞都市發展的公平性,也形同架空法治體系。
與民爭利 法定程序被架空
法界表示,根據「台灣省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3與高雄市對應法規規定,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最高上限,應控制在法定容積的1.5倍至1.2倍之間。京華城案卻藉修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創設新獎勵項目,突破原容積規範,跳過應採取的法定修法及公告程序,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原則,以及地方自治的法制程序。
事實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早在民國100年即訂明容積獎勵的適用項目與上限,而京華城案於110年修訂實施之細部計畫中所加入的三項容積獎勵,並不符合該自治條例第79至82-1條的明文規定。法界人士強調,民眾黨日前宣稱京華城也是透過自治條例提高獎勵,但監院調查已明白指出,當時台北市府並未修法,也未經議會同意,明顯是違法亂紀。
「準用」都市更新法無根據 濫用特例破壞法治根基
令人更驚愕的是,民眾黨認為柯市府是「準用」了《都市更新條例》的容積獎勵規定。然而京華城並未列入都市更新或危老建築計畫,亦非捷運聯開案,根本不具適用該條例及其相關獎勵辦法的任何條件。柯市府和民眾黨的「準用」無疑是違法與曲解法令,將公共資源變相挪為圖利特定個案。
監察院已糾正 市府卻迴避責任
儘管監察院明確糾正並點出上述諸多違法事實,包括以「制度創新」之名行違法濫權之實。京華城案的本質不只是行政疏失,也是違反法律,如今司法已經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反觀高雄市的亞灣2.0,不曾有人提出違法或爭議的事證,亞灣2.0之所以可以,是因為它的合法性,京華城案為何不可以,答案很簡單是因為它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