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觀點│惡意燒屋爭財產 依民法不孝條款 喪失繼承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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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惡意燒屋爭財產 依民法不孝條款 喪失繼承權│社會

2022/06/24 12:08:28文/

日前新竹東大路一間正義輪胎行發生大火,無情奪走8條人命,警方事後調查發現是老闆的二兒子因為不滿父親財產分配比例憤而縱火引發的憾事。

根據了解,正義輪胎行四周土地正在進行都市更新,地價也翻倍成長,但因為陳老闆並沒有加入都市更新計畫,這讓次男心生不滿,感覺自身權益受到損失,後來他又發現,父母打算讓哥哥繼承輪胎行生意,認為父母偏心,沒有顧慮到他的權益,憤而起了殺心做出天理難容的罪行。

根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規定叫做「絕對失權」;絕對失權的意思是,只要這位繼承人發生這個情事,就會喪失繼承權。所以依照民法的不孝條款,次子陳彥翔的失控的縱火殺人行為,恐怕是連一塊錢都分不到。

但犯下這樣的滔天大罪,不要說遺產分配,縱火害死8條人命的罪行,司法也絕不可能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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