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衣服要穿好!阿伯公園「打赤膊」不聽勸挨罰2千元
2025/11/04 13:25:38文/品觀點綜合編輯
高雄市大東濕地公園日前發生一起因打赤膊運動而遭開罰的案例,成為全台首例。一名徐姓男子在公園籃球場運動時,因感覺天氣太熱而脫掉上衣,裸露上半身打球。當時雖已入深秋,但氣溫仍有29度,男子認為脫衣運動並無不妥。
然而,公園內有不少民眾散步、做運動,部分民眾看到徐男打赤膊後感到不適,認為此舉不雅觀且妨礙風化,特別是公園內有不少女性與小孩活動,紛紛向現場志工隊反映投訴。
根據志工隊表示,徐姓男子幾乎天天到大東公園打球運動,且習慣保持上半身通風的狀態。接獲民眾檢舉後,志工隊與保全人員多次上前好言勸說,告知公園是公共空間,請他穿好衣服運動,但徐男堅持己見,不僅屢勸不聽,甚至對志工嗆聲,完全不理會勸導。
志工隊在多次勸導無效後,只好通報高雄市政府公園處處理。市府認定徐男的行為屬於故意且妨害善良風俗,隨即通報警方到場勸導其離開。警方到場後,徐男仍聲稱天氣太熱才會在公園打赤膊運動,但其行為已被認定違規。
高雄市工務局公園處主任秘書陳錦宏說明,依據《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20條規定,民眾不得在公園內赤身露體,若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者,管理機關得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徐男因屢勸不聽且影響民眾公園休憩品質,最終被連開2張各1000元的罰單,共裁處2000元。
警方補充說明,打赤膊本身不必然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若在公共場所任意裸露,造成妨害善良風俗且不聽勸阻,最高可罰6000元。公園場域因有自治條例明確規範,管理機關可直接開罰。至於在馬路慢跑或運動場上打赤膊,若未涉及妨害善良風俗則不會開罰。
事實上,各地《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因地方政府而異,屬於地方自治管轄範圍。目前六都當中,台中市與高雄市明文規定禁止在公園內「赤身露體」。雙北和桃園市主要禁止公園內吸菸、隨地吐痰、釣魚等行為。台南市則禁止在公園內酗酒、吸毒等,都沒有將打赤膊列為禁止項目。
除了赤身露體外,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還規範了其他行為,包括乞討、隨地吐痰、擅自曝曬衣物或烘焙烹煮食物、塗畫或書刻樹木與設施、餵食流浪動物等,經告誡仍不從者,得按次處罰。
此案件引發民眾不同看法。有高雄市民認為男生打赤膊是很平常的事情,沒有妨害風化,不必要製造困擾。但也有市民表示,公園附近多是女性活動,個人覺得確實有點不雅觀。
網路上也出現兩極化的討論。部分網友認為台灣天氣炎熱,在戶外運動脫衣很正常,質疑執法過當。但也有網友支持開罰,認為公共場所確實不適合打赤膊,特別是有小孩在場的環境。
這起案例凸顯了公共空間使用規範與個人自由之間的平衡問題,也反映出不同地方政府對公園管理的差異化規定。未來民眾在公園運動時,需要更加注意當地的自治條例規範,避免因不了解法規而遭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