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北投加賀屋泡湯溺斃!家屬求償527萬慘敗
2025/08/19 16:01:22文/品觀點綜合編輯
一名78歲的林姓老翁與家人一同台北市北投區的日勝生加賀屋溫泉飯店,卻在4樓男性大眾浴場意外身亡。
事發當天下午6時25分左右,有旅客發現林翁在池中長時間未動。經確認無呼吸後,現場立即展開救援行動。飯店員工與顧客合力將林翁拉出水面,清除口鼻嘔吐物並施以心肺復甦術(CPR)。飯店方面在6時28分通報119,救護人員於6時34分趕到現場。儘管緊急送醫,林翁仍於當晚7時43分宣告不治。法醫相驗後確定死因為「窒息」,先行原因為「泡溫泉溺水」,死亡方式判定為「意外死」。
林翁的子女認為飯店在管理和設施上存在多項缺失,包括未設置或未能有效使用急救鈴與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池邊缺乏欄杆或扶手、通風不良、未張貼注意事項、未查詢顧客年齡與健康狀況、未派員巡查與配置急救人員、未即時報警等。他們認為這些疏失導致錯失救援時機,造成父親喪命。因此,家屬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提出訴訟,要求飯店賠償527萬7,335元。
然而,加賀屋飯店對這些指控提出了反駁。飯店方面表示,現場已設有緊急拉繩、扶手與警語,空間為半開放式並設有正常運轉的抽風設備。4樓櫃檯後方也配備了AED。飯店強調,事發後員工立即施行CPR並通報,救護人員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並無延誤救援。飯店還指出,現行法令並未要求業者在大眾池設置救生員或派員定時巡視,這樣做反而可能影響消費者隱私。
法院經過調查後發現,浴場入口與場內確實設有警示標語與急救拉繩,且與櫃檯連線。大眾池旁有扶手,場內通風設備正常,櫃檯也配備AED,多數員工受過CPR與AED訓練。事發後約5分鐘內報案,救護人員約10分鐘後到場接手,處置並無遲延。
最終,士林地方法院認定飯店已提供依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盡到警示、維護及救護義務。法官強調,現行法令並未要求業者必須派員定時巡視或配置救生員。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請求及假執行聲請,並裁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這起案件凸顯了公共場所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也引發了對現行法規是否足夠的討論。雖然法院判決飯店無責,但這個悲劇無疑會促使業界和主管機關重新審視相關安全措施和規定,以期能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