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狂罵2分鐘「人渣敗類」駕駛獲判無罪惹議
2025/05/07 14:20:48文/品觀點綜合編輯
高雄市楠梓區發生一起行車糾紛事件,引發社會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討論。一名化名阿哲的駕駛與另一名駕駛A男在路口發生口角,阿哲隨即對A男進行長達2分鐘的謾罵。
根據法院判決書記載,阿哲當時使用了諸如「混蛋」、「雜碎」、「人渣」、「敗類」等字眼,並說出「你真的是雜碎到家」、「社會就是太多人渣才會這樣子」、「你他X的王八烏龜蛋」、「完完全全一個小人」、「社會多這種敗類」等言詞。
檢方認為阿哲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罪,足以貶損A男的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因此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將阿哲起訴。然而,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在審理後做出了不同的判斷。
法官指出,雖然阿哲確實說出了上述言詞,但從整體情況來看,兩人原本並不認識,僅因路上小事發生爭執。阿哲的行為並非毫無緣由或無端針對A男的名譽人格進行攻擊,而是在表達對A男行為的不滿和憤怒情緒。
法官還強調,阿哲的行為並非長時間、反覆或持續的謾罵。參考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關於刑法公然侮辱罪要件的合憲性限縮意旨,法官認為阿哲所說的話對A男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的影響程度尚不足以構成犯罪。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最終裁定檢方證據不足,判決阿哲無罪。此案件仍可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刑事訴訟外,A男還在民事方面對阿哲提出50萬元的求償訴訟,但同樣被法官駁回。
這起案件引發了社會對於言論自由與公然侮辱罪界限的討論。支持判決的人認為,這體現了法院對言論自由的保護,避免過度限制人民表達情緒的權利。然而,批評者則擔心此判決可能會助長街頭謾罵行為,影響社會秩序。
法律專家指出,公然侮辱罪的認定確實存在灰色地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他們建議,面對類似糾紛,民眾應該保持冷靜,避免使用過於激烈的言詞,以免觸犯法律。同時,也呼籲立法機關可以考慮進一步明確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司法實踐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此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會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社會各界將持續關注相關法律適用的發展趨勢。